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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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泽童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7854545.24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江苏泽童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支付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76613元; 三、如被告江苏泽童新材料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所列付款义务,则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有权就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常州市房屋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65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江苏泽天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新康华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884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384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苏泽童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江苏泽天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新康华机械有限公司、***、***对该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可就上述费用在抵押物即位于常州市房屋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