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豫13民终68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弘阳,河南九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开元,河南九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运良,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2020)豫1328民初1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请求:1.撤销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2020)豫1328民初183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判决,改判***不承担87175.44元的退款;2.由***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和计算错误;2.一审法院判决缺乏证据支持。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支付***6万元合伙款;双方今后为此纠纷永无纠葛;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980元,由***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80元,减半收取990元,由***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锡敏审判员王生审判员李君彦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 帅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