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能(安陆)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
卧龙电气集团辽宁荣信电气传动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安能(安陆)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卧龙电气集团辽宁荣信电气传动有限公司270200元,并支付以270200元为本金的利息,时间从2017年7月30日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其中2017年7月30日至2019年8月19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安能(安陆)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14
发布日期 20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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