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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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海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海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67797.07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海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利息、罚息、违约金、滞纳金等(以未还本金2743.14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9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以未还本金24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以未还本金298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以未还本金2802.05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以未还本金3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以未还本金38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以未还本金21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以未还本金228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以未还本金14196.55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以未还本金2615.96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以未还本金1772.1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以未还本金5231.91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以未还本金2447.18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以未还本金9258.97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以未还本金6430.15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以未还本金1033.45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以未还本金2505.61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7.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6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