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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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4日起至2018年3月13日止,按月利率1分计算;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3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分计算)。 如果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5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