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水总有限公司 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东水总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砂石款241219元及利息(从2018年1月19日起至2019年2月3日以本金351219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本金24121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付),息随本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9元,由被告山东水总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