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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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海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8574.92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海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利息、罚息(以本金8574.92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0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