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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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金美新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17440元及利息(自2018年2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息,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被告山东一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后,可在相应工程款结算中予以扣减。 二、被告山东金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86076元(218940元×40%-1500元)。如被告***、山东一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已按照本判决第一项足额履行,则山东金美新材料有限公司无需履行本项判决义务;如果山东金美新材料有限公司已履行本项判决,则在本判决第一项履行时相应扣减被告***、山东一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86076元的给付义务。 三、被告山东金美新材料有限公司履行本判决义务后,可在与山东一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结算工程款时予以扣减。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61.60元,由被告***负担,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1-15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