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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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81099.58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20年5月12日为15264.78元,自2020年5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81099.5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账单分期手续费998.64元、取现手续费70.80元。 二、驳回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724元(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已预交),由***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3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