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施浩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给付租金7128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48元,减半收取计1274元,由原告***负担484元,被告施浩负担7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48元。

裁判日期 2020-12-31
发布日期 202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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