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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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施浩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给付租金7128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48元,减半收取计1274元,由原告***负担484元,被告施浩负担7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48元。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