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支行借款本金27233.28元及该款至2019年2月23日的利息、手续费、违约金6908.78元; 二、被告***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支行支付自2019年2月24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利息、复利及违约金(按照《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的方式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支行律师费3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