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营永通轮胎销售有限公司 山东山推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沃林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万达宝通轮胎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东营永通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山东沃林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退还货款671858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671858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18元,财产保全费4620元,均由被告东营永通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11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