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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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7万元,并分别以借款本金2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市场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二、***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5万元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驳回***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9元,减半收取计1179.5元,由***负担;***对其中842.5元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