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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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2979元,并按年利率15.4%支付利息(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4月1日以借款本金515779元为基数计息,2019年4月2日至2019年4月16日以借款本金513579元为基数计息,2019年4月17日至2019年6月26日以借款本金511579元为基数计息,2019年6月27日至2019年8月3日以借款本金509379元为基数计息,2019年8月4日至2019年9月1日以借款本金507179元为基数计息,2019年9月2日至2019年9月21日以借款本金505179元为基数计息,2019年9月2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以借款本金502979元为基数计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86元,减半收取5293元,由原告***负担407元(多预交的受理费予以退回),被告***负担4886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2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