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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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亚泰纺织有限公司
江苏世博经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江铜景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常州市煌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常州市炜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常州市金天盛轻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江铜景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本金12500000元,利息2803329.25元(计算至2016年7月20日),并支付从2016年7月21日起至2017年7月10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利,其中复利计算至2017年4月30日)。

二、如被告常州市金天盛轻型建材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浙江江铜景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以其提供的抵押物坐落于常州市新北区薛家镇汉江西路515号的土地(他项权证号:常国用他项(2012)押字第500号)、厂房(他项权证号:常房他证新字第××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其中土地在最高额6210400元范围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且常州市金天盛轻型建材有限公司作为主债务人,原告就该土地享有的优先权限额为6210400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常州市金天盛轻型建材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常州市玮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市炜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市煌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江苏世博经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常州亚泰纺织染整有限公司、江苏亚泰纺织有限公司就抵押物未受清偿部分,在最高额19000000元范围内向浙江江铜景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各被告对原告承担的所有债务限额为1900万元)。常州市玮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市炜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市煌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江苏世博经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常州亚泰纺织染整有限公司、江苏亚泰纺织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常州市金天盛轻型建材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浙江江铜景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616元,公告费480元,合计122096元,由被告常州市金天盛轻型建材有限公司、***、***、***、***、常州天盛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吴建国、谢亚芬、宗建华、唐春华、钱如亚、金辉、常州市玮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市炜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市煌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江苏世博经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常州亚泰纺织染整有限公司、江苏亚泰纺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各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诉讼费122096元迳付浙江江铜景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17-12-18
发布日期 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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