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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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明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支付***、***、***大棚租金34413元和代垫购苗款856元,合计35269元; 二、***在支付上述租金的同时还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8.5亩租金21667元×40%即8667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34413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2元,减半收取691元,由***、***、***负担306元,由***负担385元。 反诉费1739元,减半收取869.5元,由***、***、***负担148元,由***负担72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