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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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尚禾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计算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借款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7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