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12月3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8月30日的房屋租金9250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9月7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被告***、***参照2016年12月3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9月起至房屋腾退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并以前述房屋使用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9月7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03
发布日期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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