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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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包头市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包头市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2日签订的《补充协议》; 二、被告包头市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购房款74395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包头市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违约损失61298.3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52元,减半收取计592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包头市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8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