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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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106000元;第三人晴隆县安谷乡人民政府在欠付被告***的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连带责任。 二、原告***所施工“三改”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由原告***自行出资修复。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负担665元、被告***负担6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12-26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