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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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5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王丽音、王钦锋、王华如、王丽旋损失共计110000元;

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5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王丽音、王钦锋、王华如、王丽旋损失共计799284.5元;

三、驳回原告王丽音、王钦锋、王华如、王丽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04元,减半收取6652元,由原告王丽音、王钦锋、王华如、王丽旋共同负担287元,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负担770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5595元,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原告王丽音已预交并表示同意代为垫付,由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履行本案债务时迳付原告王丽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郑金炼

二零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谢少聪

裁判日期 2018-10-08
发布日期 20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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