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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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82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借款本息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