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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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博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工程款103554元、手喷漆款300元,合计103854元给原告***; 二、被告***支付违约金给原告***(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103554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6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4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27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1176元,原告负担95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