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5月26日起计至被告还清款项之日止);

二、被告***应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7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7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20年5月26日起计至被告还清款项之日止)。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8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0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09
发布日期 202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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