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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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38500元、护理费16111元、残疾赔偿金52389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以上合计120000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37759.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600元、营养费3000元残疾赔偿金3312元,以上合计49671.28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3000元;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7元,由原告***负担230元、被告***负担1847元,同上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