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院民事判决书(2020)陕0111民初3522号原告:秦某,男,1986年2月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院民事判决书(2020)陕0111民初3522号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原告***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24100元及逾期利息4000元(按照银行逾期还款利息计算),合计281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小学同学。2018年7月19日,被告称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0000元,原告基于同乡同学情谊出借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嗣后,被告于2019年9月9日又向原告在微信借款4100元整。后原告催款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如下证据:欠条、微信记录。上述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对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本院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与庭审笔录共同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被告称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得款项20000元,于2018年7月19日,在一张被告***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现金贰万元整,用于资金周转,借款人***。”2019年9月9日,原告向被告再次通过微信转款35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原被告签订借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现原告要求被告按借条偿还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另外主张的4100元,以原告提交证据仅能看出原告向被告转款事实,而未能体现借款关系,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应当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被告逾期未偿还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仅主张4000元利息,放弃剩余利息,故本院确定该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按照年利率6%从2018年7月20日起计算开庭之日2020年12月9日为2910元。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抗辩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偿还本金20000元及利息29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1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被告***承担,并同上述应付之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周巠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法官助理张晗(院印)书记员卢荣肖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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