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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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0)陕0824执1741号李某某、田某某、黄某某:被执行人李某 |
案号 | - |
案由 | 罚金 |
法院 | 靖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0)陕0824执1741号李某某、田某某、黄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田某某、黄某某罚金一案,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824刑初43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某某、田某某、黄某某未履行罚金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三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本案案件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李某某、田某某、黄某某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