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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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澧浦路支行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姚小菊、游隆平、游瑶瑶各项损失共计110000元(已扣除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并自实际赔偿之日起有权向孙某2、王某追偿; 二、孙某2、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姚小菊、游隆平、游瑶瑶各项损失共计507585.79元(已扣除先期赔偿款204600元); 三、驳回姚小菊、游隆平、游瑶瑶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赔偿款项汇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澧浦路支行,账号:4305********,户名:澧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52元,减半收取6176元,由姚小菊、游隆平、游瑶瑶负担1716元,孙某2、王某负担44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0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