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清偿借款本金83527.08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19年5月14日利息(含罚息)9411.65元、复利845.54元;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5%加收50%计付】;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支付律师费500元;

三、被告***对被告***的全部借款本息、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发布日期 20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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