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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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86000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3月21日的利息为61328.47元,自2020年3月22日起至还清款之日的利息,以486000元为基数,按2020年3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05%四倍计算,但被告于2020年7月2日已支付的利息4000元应予扣减)。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00元,减半收取计47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