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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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欠款12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按照规定缴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0-12-21
发布日期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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