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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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石楼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汾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停运损失共计32451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汾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停运损失共计14479元; 三、被告***支付原告***鉴定费8085元,被告汾阳市利民运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鉴定费3465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8元,减半收取计1049元,由原告***负担378元,被告***负担470元,被告汾阳市利民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