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塔城地区福丽华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额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利息15,400元,合计115,4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1,298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8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