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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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玛纳斯恒盛天然气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玛纳斯新驿商贸运输有限公司 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玛纳斯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玛纳斯新驿商贸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玛纳斯恒盛天然气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借款2600000元; 二、被告***、玛纳斯新驿商贸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玛纳斯恒盛天然气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56333元;2018年9月16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6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 三、驳回原告玛纳斯恒盛天然气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30元,由原告玛纳斯恒盛天然气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312元,被告***、玛纳斯新驿商贸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7118元,与上述款项一并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2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