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78000元;

二、被告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8671元;

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共同责任的诉讼请求。

以上应付款项,创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创越公司负担70%即1953.84元,***负担30%即837.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1
发布日期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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