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集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中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06民初10813号 原告:中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系公司法务。 被告:宁夏集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住***。公民身份号码:×××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谈某,宁夏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0年11月26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541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秦娜娜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