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03-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夏集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中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06民初10813号

原告:中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系公司法务。

被告:宁夏集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住***。公民身份号码:×××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谈某,宁夏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0年11月26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541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秦娜娜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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