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始兴县众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始兴县宏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始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始兴县宏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5854.22元违约金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1元,由被告始兴县宏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经预交,由被告在支付上诉款项时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6 |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