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始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6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6元,按减半收取计28元,由原告***负担26元,被告***负担2元。该款项已由原告预交,被告负担部分,由其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