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
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李庄子支行
唐山润德水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唐山市丰润区京润新型建材厂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以及利息(自2016年8月10日起至2017年6月27日止以借款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25‰计算,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25‰上浮50%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对被告唐山润德水泥有限公司已经进行抵押登记的抵押物品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被告唐山市丰润区京润新型建材厂、唐山润德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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