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始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欠原告***借款1800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并从2016年12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公告费560元,两项合计81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款项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2 |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