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03-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即墨支公司
青岛辉恒花业有限公司
类型
案号 -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82民初12553号

案号

原告

孙玉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姜晓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姜效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姜言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姜秀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

青岛辉恒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辉恒公司)。

负责人:张永利。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即墨支公司(以下简称国任财险即墨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

2019年12月31日

适用程序

简易诉讼程序

是否公开审理

裁判理由

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裁判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判主文

本案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4942元,由姜言令、姜秀英、姜效丽、孙玉珍、姜晓兵负担。

审判组织与判决时间

审判员王明光

二0二0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范延顺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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