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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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即墨支公司 青岛辉恒花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
| 案号 | - |
| 案由 |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82民初12553号 案号 原告 孙玉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姜晓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姜效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姜言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姜秀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 青岛辉恒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辉恒公司)。 负责人:张永利。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即墨支公司(以下简称国任财险即墨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 2019年12月31日 适用程序 简易诉讼程序 是否公开审理 是 裁判理由 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裁判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判主文 本案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4942元,由姜言令、姜秀英、姜效丽、孙玉珍、姜晓兵负担。 审判组织与判决时间 审判员王明光 二0二0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范延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