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03-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82民初11170号

案号

原告

姜卫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

闫瑞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夏正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案由

追偿权纠纷

立案日期

2019年12月7日

适用程序

简易诉讼程序

是否公开审理

裁判理由

原告申请撤诉。

裁判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判主文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闫瑞栋、夏正行的起诉。

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166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组织与判决时间

审判员王明光

二0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范延顺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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