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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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峨眉山市交通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鑫旺德盛土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报酬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被告峨眉山市交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