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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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卡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温州市卡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卡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68000元、违约金(违约金分别以44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24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2020年3月17日止;以34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18日起计算,以34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24日起计算,均按年利率按15.4%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及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