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建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嵊州市德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嵊州市黄泽镇中心幼儿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嵊州市德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92755.6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289192.6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六个月内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03563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六个月内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嵊州市德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91元,减半收取计3595.50元,由嵊州市德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0元,嵊州市黄泽镇中心幼儿园负担3525.50元(限嵊州市黄泽镇中心幼儿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1-13
发布日期 202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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