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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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天资山山泉水厂
武汉市景能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祁阳县天资山山泉水厂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市景能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68780元及其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8年1月2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无限责任;

三、驳回原告武汉市景能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祁阳县天资山山泉水厂要求原告武汉市景能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44000元的反诉请求。

本诉受理费2548元,原告武汉市景能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274元、被告祁阳县天资山山泉水厂承担1274元;反诉受理费4768元,被告祁阳县天资山山泉水厂承担3973元,原告武汉市景能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795元;以上案件受理费共计7316元,被告祁阳县天资山山泉水厂承担5247元,原告武汉市景能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069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0-12
发布日期 20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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