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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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4月9日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尚欠借款本金152,699.99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4月1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利息; 三、原告***对被告***名下位于南充市顺庆区××路××号××幢××单元××层××号房屋的折价、变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4,0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180元,公告费及后续因送达本裁判文书发生的公告费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2-09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