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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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南京东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7年11月30日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书已于2018年10月23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东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145882.26元; 三、驳回原告南京东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5288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8808元,由原告南京东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2070元,被告***负担673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685元,由原告南京东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2150元,被告***负担25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973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43×××18。 |
| 裁判日期 | 2019-10-11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