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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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蓝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特木尔敖其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对原告***赔偿各项损失41972.5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对原告***赔偿各项损失27981.7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5元,减半收取602.50元由被告特木尔敖其尔、***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05 |
发布日期 | 2021-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