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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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顺市兴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诚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诚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49088.93元及资金占用费(从2019年5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代偿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诚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8元,由原告诚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28元,由被告***、***负担111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二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9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